抄録
<正>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司制企业一般的优点,又有筹资少、股东少、操作较简便、改造成本低等特点,所以国有企业在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初期,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宜先依法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独股的和多股的,有的可依法改造为吸收特定法人和企业内部职工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三中全会决定中有一段话: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
本文言語 | Chinese (Simplifi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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ページ(範囲) | 4-7 |
ページ数 | 4 |
ジャーナル | 广东经济 |
号 | 02 |
出版ステータス | Published - 19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