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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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做大做强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显示出科学社会主义的光芒。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不是抽象的规定,而是现实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表现出来的。只有透过资本的物的形态(或资本的价值形态),用反映人与人在生产中的社会关系形态的统计指标,才能直接反映出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从这个观点来看,只有在第二、第三产业中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中的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不低于50%,才能说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建议政府统计部门进一步完善所有制结构的统计指标和公开发布制度。
投稿的翻译标题The Lower Limit of Public Ownership in the Basic Socialist Economic System
源语言繁体中文
页(从-至)46-57+159
页数13
期刊马克思主义研究
10
Published - 2012

Keywords

  • 所有制结构
  • 公有制主体地位
  •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指纹

探究 '论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 的科研主题。它们共同构成独一无二的指纹。

引用此